关于印发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经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并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定同意(湘劳社函〔2004〕172号),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OO四年七月二十五日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保健需要,均衡生育和避孕措施费用负担,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湖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2003]179号)、《关于贯彻﹤湖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实施意见》(湘劳社政字[2004]1号),结合我州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实施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的原则:(一) 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其征缴与保障水平同我州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二) 实行属地管理;(三) 统筹层次与基本医疗保险的统筹层次保持一致;(四) 生育保险费由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第三条 本州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和城镇各类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参加生育保险,缴纳生育保险费。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生育保险的办法另行规定。第四条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本辖区生育保险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生育保险事务。吉首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在州本级的用人单位,生育保险事务由州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直接承办。第五条 用人单位职工生育和避孕、节育措施符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在职和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均可依照本办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第二章 基金征缴与管理第六条 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项目构成:(一) 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二) 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三) 生育保险费滞纳金;(四) 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第七条 本州生育保险的缴费费率为1.0%。缴费基数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湖南省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确定,用人单位按月应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为月缴费基数乘以缴费费率之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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