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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县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

2017-06-22 08:00:03 无忧保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衡阳县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审核通过,现予印发,望认真组织实施。 二OO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衡阳县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保健需要,均衡生育和避孕节育措施费用负担,根据 《湖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 [2003]179号令)及《衡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试行步法》(衡政发[2004]12号),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内的所有城镇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股份制企业、工厂、公司、城镇私营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第三条 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县的生育保险工作,并设立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合署办公,具体经办生育保险金征收、管理、登记、调查、统计、支出、核定、咨询等业务。计划生育、卫生、财政等行政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生育保险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 职工所在单位参加了生育保险,且生育和避孕节育措施符合有关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在职和领取失业救济期间依照本办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为职工支付生育保险费用。第二章 生育保险基金的筹集与管理第五条 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延迟缴纳的生育保险费的滞纳金; (四)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第六条 生育保险费率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用人单位的缴费率为上年度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7%。缴费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或人事工资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用人单位职工平均工资总额超过全县上年度职工年平均主资总额的300%以上部分,不计作缴费基数。随着经济的发展,缴费率根据省、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和基金运行情况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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