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


生育保险参保范围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驻驻的中、省属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参加市、县(区)生育保险。生育保险基金构成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延迟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滞纳金;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用人单位以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1%缴纳生育保险费。国家机关和其他由财政负担工资的用人单位,生育保险缴费比例按照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0.5%缴纳,应缴生育保险费由同级财政负担。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生育保险基金用于支付符合国家和省、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女职工生育医疗费;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一次性生育补助金;国家和本市规定与生育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生育保险待遇标准女职工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生育保险基金按以下限额标准支付:(一)门诊产前检查(围产保健):市级医院300元/例,县级医院200元/例。(二)正常分娩:市级医院1000元/例,县级医院800元/例。(三)异常分娩(手剥胎盘术、子宫破裂、产钳术、臀位牵引术、胎头吸引术、毁胎手术分娩):市级医院1600元/例,县级医院1300元/例。(四)剖宫产:市级医院2600元/例,县级医院2200元/例。(五)剖宫产伴子宫肌瘤切除术、卵巢囊肿切除术、子宫切除术、输卵管结扎术等其他手术:市级医院3000元/例,县级医院2600元/例。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生育保险基金按以下限额标准支付: (一)放置、取出宫腔内节育器:市级医院80元/例,县级医院50元/例。(二)输精管结扎术:市级医院800元/例,县级医院600元/例。(三)输卵管结扎术:市级医院1000元/例,县级医院800元/例。(四)输精(卵)管复通术:市级医院2000元/例,县级医院1500元/例。(五)早期妊娠需在门诊终止妊娠:市级医院120元/例,县级医院100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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