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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信阳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2017-06-22 08:00:03 无忧保
为配合贯彻执行《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职工生育保险的实施意见》(信政〔2008〕80号),现将《信阳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日信阳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 第一章 参保登记和缴费管理 第一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实施细则按属地原则参加市直、县区生育保险统筹,参加市直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参加市直生育保险统筹。 第二条 生育保险实行县区统筹,全市执行统一政策。 第三条 信阳市市直及各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负责本统筹区域内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支付。 第四条 生育保险费的征缴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与市、县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同步推进,实行统一参保,统一缴费基数,统一管理,费率分别核定,基金分别列帐,待遇分别支付。经办机构对符合生育保险参保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依据该单位已经参加其他保险的相关资料,直接为其办理生育保险参保登记手续。新增参保单位(人员)自参保登记缴费之日起,六个月后方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第五条 2009年1月1日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其生育保险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第六条 用人单位转让、合并、兼并、租赁、承包经营的,接收或继续经营者必须承担原用人单位相应的生育保险责任;用人单位破产、撤销时,要清偿欠缴的生育保险费。 第二章 生育医疗待遇 第七条 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标准为: (一)门诊产前检查:最高支付限额为200元。 (二)自然分娩(包括手法助产):最高支付限额为500元;助娩产(包括产钳助产、胎头吸引、臀位助产、臀位牵引):最高支付限额为 700元;剖宫产:最高支付限额为1500 元。 (三)产假期间发生的生育并发症:一次生育期间发生的符合规定的所有常见并发症,最高支付限额为500元;一次生育期间发生的符合规定的所有少见并发症(常见、少见并发症见附件),最高支付限额为1000元;对既具有常见并发症又具有少见并发症的,最高支付限额为1500元。产假期满后需继续治疗的并发症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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