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丹东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市医保中心、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丹政发[2008]20号)精神,现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附:《丹东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统筹项目及生育医疗费限额补贴标准》2008年9月22日 《丹东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实施细则 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丹政发[2O08]20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生育保险登记及缴费第一条 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在生育保险《办法》实施1 5日内,到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办理核定缴费和参保人员生育保险数据信息采集。第二条 新建单位在批准成立或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到市医保中心同时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参保登记。第三条 用人单位生育保险的申报、缴费、变更等手续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四条 国家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按4%比例缴纳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的,在缴费核定时按规定比例扣除生育保险费,余额为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国家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以人事部门认定为准),未缴纳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的人员,其生育保险费按O.2%比例由单位自行缴纳。非国家机关和财政金额拨款事业单位缴纳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享受公务员补助待遇的人员,参照国家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缴费比例划拨生育保险费,未缴纳公务员补助资金的其他人员,按O.7%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第二章参保人员生育保险待遇第五条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并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产前检查、生育、流产、引产或者计划生育手术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皮下埋置(取出)术,绝育及复通手术的参保人员,可享受生育津贴(产假工资)和生育医疗费补贴。第六条生育津贴(产假工资)和护理津贴以本人分娩(流产、引产)或配偶分娩前一月的月缴费基数计发月产假工资,并对应产假月数一次性计发。每半月的产假工资为本人月产假工资÷2,作为半个月应计发的生育津贴。男配偶未参加生育保险的,不计发护理津贴。第七条按0.2%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参保人员,生育津贴和护理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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