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宫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


为了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保障城镇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保障,根据《邢台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政字〔2008〕6号文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参加生育保险,为职工、雇工(以下简称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三条 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办理生育保险业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保证为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兑现生育保险待遇。 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财政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育保险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四条 生育保险的统筹层次、范围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统筹层次、范围相一致。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生育保险,并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新参加生育保险的单位和职工,从缴费的下月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第二章 生育保险基金 第五条 生育保险基金由以下各项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二)生育保险基金利息; (三)延迟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滞纳金; (四)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六条 生育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生育保险费的列支渠道与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相同。 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以本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工资总额(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邢台市上年度在职职工平均工资乘以雇工人数)作为缴费基数。其中在职职工工资低于邢台市上年度在职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邢台市上年度在职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入缴费基数;高于邢台市上年度在职职工平均工资的300%的,按照邢台市上年度在职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入缴费基数缴纳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列支渠道与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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