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管理试行办法


《菏泽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管理试行办法》已经2008年4月14日市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代): 刘士合 二○○八年六月六日 菏泽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保健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生育保险,为其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 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企业。 第三条 劳动保障部门是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财政、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贸、审计、税务、物价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育保险的相关工作。 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本办法具体负责生育保险的经办业务。 第四条 工会、妇联组织依法对本办法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 生育保险费的征缴 第五条 生育保险分别以市直和县区为统筹单位,实行社会统筹,并按社会医疗保险关系所在地实行属地管理。 第六条 生育保险费的缴费比例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由企业按缴费工资总额的1%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企业缴费工资总额为本企业在职职工缴费工资之和。在职职工缴费工资具体标准按照本统筹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企业因破产、解散等原因终止的,其欠缴的生育保险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有关规定予以清偿。 企业进行改制、重组的,由改制、重组后的单位继续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八条 征收的生育保险费按照规定存入同级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形成生育保险基金。 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一)生育保险费;(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三)生育保险费滞纳金;(四)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生育保险基金不计征税、费。 第三章 生育保险待遇 第九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一)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二)所在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为该职工连续足额缴费一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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