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社保网 0571-22931819

关于印发《晋中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2017-06-22 08:00:03 无忧保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员会,市直有关单位: 《晋中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已经2007年10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七年十一月八日晋中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职工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山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山西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等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我市境内的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各类所有制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以及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参加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生育保险统筹层次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保持一致,实行统一参保、统一征缴、统一管理、分别运行的管理方式。 第三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工作,各县(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工作,市医保中心负责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市属以上企业、事业单位、行业条管单位、晋中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属单位的生育保险经办业务;县(区、市)医保中心负责本辖区所属单位的生育保险经办业务。各级财政、物价、卫生、食品药品监督、人口计生、工会、妇联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协同做好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工作。  第四条 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二)基金的利息;  (三)滞纳金;  (四)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五条 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8%的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300%作为缴费工资;职工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60%作为缴费工资。其中煤矿、建筑施工等企业用人单位工资难以核定的,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核定。

标签:   生育职工生育职工生育保险保险生育保险  

声明:本站原创文章所有权归无忧保所有,转载务必注明来源;
转载文章仅代表原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如有侵权、违规,请联系qq:1070491083。

个人社保网 全国统一客服专线: 0571-22931819

//staticpc.shebaoonline.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