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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源市生育保险实施细则

2017-06-22 08:00:03 无忧保
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生活和基本医疗需要,规范生育医疗行为,根据《济源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制定本细则。 一、生育保险待遇 (一)、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所在单位必须参加生育保险并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2、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3、在定点医院产生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二)、符合条件的生育职工,按照下列标准享受生育津贴:1、妊娠7个月以上(含7个月)产生或引产的,享受3个月的生育津贴;2、妊娠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或引产的,享受四十二天的生育津贴;3、妊娠3个月以下(含3个月)流产的,享受十五天的生育津贴;(三)、生育津贴标准:1、行政机关及财政全供事业单位女职工产假期间,生育津贴为本人产生或引(流)产时上一个月的工资额,由财政部门计发;2、其他用人单位女职工生育津贴按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平均月缴费工资,由医疗保险中心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四)、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费用的范围:1、生育医疗费、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按照国家《孕产期诊疗项目》和《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规定,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2、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措施及流产、引产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五)、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医疗费的标准:1、正常顺产、7个月以上(含7个月)引产为600元;2、难产和多胞胎为800元;3、剖宫产为1850元;4、妊娠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引产为400元;5、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下流产为70元;6、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为15元;7、输卵管结扎术为180元;8、输精管结扎术为90元;9、床位费标准:母婴同室三人间,市级医院13元/天,乡镇卫生院11元/天。10、在乡镇卫生院住院产生的,其生育费用支付比例在原定额标准上降低10%。11、孕产期女职工出现先兆流产,在医院进行保胎治疗的费用由职工个人负担。12、职工住院期间所发生的不属于或超出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用于新生儿及母婴用品的费用,由职工个人负担,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生育保险基金应支付的费用,由医疗保险中心与医院结算。13、因医疗事故或违反有关规定发生的费用,不得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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