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社保网 0571-22931819

黔南州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

2017-06-22 08:00:03 无忧保
黔南州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必要的医疗需求,合理调剂用人单位之间生育费用的负担,促进妇女平等就业,根据劳动保障和计划生育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我州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企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用人单位的职工依照本办法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第三条 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自求平衡的原则筹集,统筹层次为州级统筹第四条 生育保险基金实行单独列账、收支两条线管理,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生育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定期对生育保险基金收支情况、管理情况进行审计、检查。第五条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工作,财政、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育保险工作,工会、妇联等部门协助做好生育保险工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承担下列职责:   (一)生育保险登记、生育保险费征收、缴费记录、待遇核发等相关业务;   (二)生育保险基金管理;   (三)生育保险基金年度预、决算编报;   (四)生育保险统计和报表工作;   (五)生育保险业务咨询、查询、宣传等服务;   (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章 生育保险费的征缴 第七条 参加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持相关资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核定生育保险基数和缴费额,发放缴费核定通知书。第八条 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0.6%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用人单位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黔南州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黔南州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计算;超过黔南州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黔南州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计算;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的,按照黔南州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标签:   生育职工生育职工生育保险保险生育保险  

声明:本站原创文章所有权归无忧保所有,转载务必注明来源;
转载文章仅代表原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如有侵权、违规,请联系qq:1070491083。

个人社保网 全国统一客服专线: 0571-22931819

//staticpc.shebaoonline.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