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驻肥中央和省属机关、事业单位实施职工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驻肥中央和省属机关、事业单位:根据《安徽省职工生育保险暂行规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95号)和《关于驻肥中央和省属机关、事业单位实施职工生育保险的意见》(劳社秘[2007]276号)精神,现就驻肥中央和省属机关、事业单位实施职工生育保险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一、参保申报缴费(一)凡符合生育保险参保范围的,已参加省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肥中央和省属机关、事业单位,均应参加省直生育保险。参保单位接到通知后,应填写《安徽省直社会保险登记表(二)》,于2008年11 月25 日前到省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医保中心)征缴计划科办理生育保险申报确认手续。(二)省直生育保险缴费费率,按《关于驻肥中央和省属机关、事业单位实施职工生育保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的标准,由参保单位申报,省医保中心核定。参保单位按核定后的费率缴纳生育保险费,单位缴费的次月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三)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与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基数一致。单位缴费基数每年调整一次,调整时间为4月1日至6月15日,自7月1日起,参保单位按调整后的基数缴费。二、参保信息变更参保单位和个人信息发生变化时,由单位携带相关材料到省医保中心与基本医疗保险同步申请办理变更手续。三、生育保险管理(一)省直生育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参保单位职工实施生育、计划生育手术时,应在省直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自愿选择一家医院,作为产前检查、分娩和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定点医院。(二)参保单位职工在怀孕10周内,应填写《安徽省直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由单位或本人持医院诊断证明、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证)、生殖服务证、孕产妇保健手册到省医保中心工伤生育科备案后,应在本人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产前检查和分娩。(三)参保单位职工施行计划生育时,应填写《安徽省直职工计划生育待遇申请表》,由单位或本人持医院诊断证明、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证)、首诊病历和复印件到省医保中心工伤生育科备案后,应在本人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施行计划生育手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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