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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

2017-06-22 08:00:03 无忧保
第一条 为了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包头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暂行)的通知》(包府发[2003]37号)精神,结合我市近年来生育保险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经办机构。包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中心具体承办全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业务,负责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的运营、管理和生育保险待遇的支付。第三条 参保范围。按照包府办发[2003]38号《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实施工伤保险工作方案和包头市实施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工作方案的通知》中第二项第三条“三统三分,分步实施”的原则,凡参加包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职工必须参加包头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第四条 参保、变更及停保方式。(一)用人单位自录用新人员、取得营业执照或者批准成立之日起30日内,必须到包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中心办理生育保险申报、登记手续。(二)用人单位与参保人员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自劳动关系变动之日起30日内,必须到包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中心办理生育保险停保手续。(三)用人单位因名称、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依法终止的,自变更或终止之日起30日内,必须到包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中心办理变更或注销生育保险登记手续。第五条 缴费比例。生育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缴纳,个人不缴纳,市地税部门负责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费用的征缴。用人单位以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按0.8%的比例按月缴纳生育保险费。缴费单位职工月人均工资低于本市上年度社会月人均工资总额80%,按80%计算缴费基数,超过本市上年度社会月人均工资总额300%,按300%计算缴费基数,超过部分,不作为缴费基数。第六条 基金管理。生育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统一筹集,纳入生育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单独列帐,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挪用生育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按城乡居民同期存款利率计息,其利息并入生育保险基金。建立生育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审计制度,对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第七条 享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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