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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陵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7-06-22 08:00:03 无忧保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铜陵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已经2005年12月29日市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铜陵市人民政府二○○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铜陵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镇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中央、省驻铜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第三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工作,市医疗和工伤保险中心(以下简称经办机构)依照本办法具体承办生育保险业务。经办机构所需经费由市财政承担。第四条 市财政、地税、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工作。第二章 生育保险基金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用人单位缴费费率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8%。生育保险费征缴按照《关于开展社会保险费“一票多费”征缴工作的通知》(铜政秘〔2005〕87号)规定执行。第六条 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从“劳动保险费”中列支。机关事业单位在“事业支出(经营支出)———社会保障费”中列支。第七条 生育保险基金来源:(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三)按照规定收取的滞纳金;第八条 生育保险基金支出项目:(一)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生活津贴;(二)女职工生育医疗费补贴;(三)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补贴(不包括女职工计划生育例行检查费); (四)女职工分娩期间的生育并发症医疗费用;(五)参保单位男职工无就业的配偶生育第一胎的医疗费补贴、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并发症医疗费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支付项目。第九条 参保单位破产、销号时,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优先清偿欠缴在职职工当年的生育保险费。企业如被出售,则由新承续企业承担。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一)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生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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