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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

2017-06-22 08:00:03 无忧保
第一条 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国务院令第9号、《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4〕504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湛江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及其所属的在职职工或从业人员(以下统称职工)。第三条 市劳动保障局是职工生育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生育保险待遇的审核和支付。第四条 职工生育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属地管理。中央、省及部队所属的驻湛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参加省属养老保险的行业单位,都必须参加所在地职工生育保险。第五条 职工生育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一管理,市区(含霞山区、赤坎区、坡头区、麻章区、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海岛经济开发试验区,下同)与各县(市)分级核算。第六条 生育保险费由各单位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统计口径)0.7%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以上年度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或月平均收入为缴费基数。市区缴费基数低于市统计局提供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以下简称上年月平均工资)的,以上年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县(市)缴费基数低于上年月平均工资85%的 ,以上年月平均工资85%为缴费基数;超过上年月平均工资300%的,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缴费,以统计局公布的上年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0.7%缴纳,由财政部门直接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划转。第七条 职工生育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按月统一征收,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按财务制度的规定列支。第八条 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在单位缴费满1个月后,符合国家、省和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及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享受以下生育保险待遇:(一)女职工生育医疗服务费(包括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二)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包括检查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三)配偶看护假期补贴。第九条 市区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如下:(一)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的:1.女职工产道分娩,一次性计发2000元;2.女职工剖宫产,一次性计发4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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