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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白城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7-06-22 08:00:03 无忧保
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生育保险基金第三章 生育保险待遇第四章 生育保险管理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章 附则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现将《白城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白城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吉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80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二条 《实施办法》所指生育保险是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组织和管理,用人单位承担缴纳生育保险费义务,参保职工按规定享受待遇的社会生育保险制度。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含中省直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实施办法》参加生育保险,为其职工、雇工缴纳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实行属地管理,统筹层次与基本医疗保险一致。市本级(含洮北区、经济开发区、查干浩特旅游开发区、民营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为一个统筹标准,统一实施,统一管理,同一政策。第四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工作。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的生育保险工作。市本级的生育保险工作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直接管理。市、县(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卫生、财政、审计等部门在各自范围内做好生育保险的有关工作。市、县(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本统筹区域内的生育保险业务。第五条 职工所在单位参加生育保险,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其在职职工依照本《实施办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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