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社保网 0571-22931819

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安徽省职工生育保险暂行规定的意见

2017-06-22 08:00:03 无忧保
各县区人民政府,六安开发区、叶集试验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认真贯彻《安徽省职工生育保险暂行规定》,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保健需要,均衡用人单位之间生育费用的负担,推进和完善我市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二、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的生育保险工作。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工作。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统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生育保险业务。经办机构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财政、地税、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物价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生育保险工作。三、生育保险基金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并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四、生育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同步推进,实行统一参保登记,统一征缴。五、用人单位应当按月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乘以本单位生育保险费费率之积。国家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缴费费率为0.4%;企业的缴费费率为0.8%;其他用人单位可选择上述某一种费率。企业费率需要调整时,由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

标签:   生育职工生育职工生育保险保险生育保险  

声明:本站原创文章所有权归无忧保所有,转载务必注明来源;
转载文章仅代表原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如有侵权、违规,请联系qq:1070491083。

个人社保网 全国统一客服专线: 0571-22931819

//staticpc.shebaoonline.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