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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

2017-06-22 08:00:03 无忧保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黄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黄>办发〔2002〕122号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各厂矿企业、院校,市政府各部门: 《黄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OO二年十二月九日黄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部《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第三条 职工生育保险暂实行市(含城区)、县(市)两级统筹。大冶市、阳新县境内的中央、省属企业按现行劳动管理体制,参加统筹。 第四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工作,其所属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市经办机构)具体负责生育保险费的支付和管理。 财政、卫生、税务、计划生育、物价、工会、妇联等部门应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好生育保险工作。 生育保险费筹集和使用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监督。 第五条 用人单位按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规定进行社会保险登记后,到市经办机构办理职工生育保险参保手续。 第六条 生育保险费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征收,用人单位以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按1%的费率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 第七条 单位应缴纳的生育保险费由市地税部门征收。具体征收办法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道列支。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对拒缴、拖欠或少缴生育保险费的,按日加收未缴部分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生育保险费。 用人单位确因经济困难,应当提出缴费计划,到市经办机构申请缓缴生育保险费,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用人单位 可以缓期缴纳生育保险费,但缓缴期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缓缴期内,市经办机构继续按规定支付生育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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