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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计划外生育费管理办法(修正)

2017-06-22 08:00:03 无忧保
(1995年5月5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59号发布 根据1997年12月19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四川省计划外生育费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计划外生育费管理,有效控制人口过快增长,根据《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计划外怀孕费、计划外生育费 (以下统称计划外生育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计划外生育费由乡 (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征收、县 (市、区)计划生育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同级财政、审计部门实施监督。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计划外生育费管理工作的领导,并纳入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责任考核内容。 第二章 征收使用第五条 乡 (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征收计划外生育费。征收对象为农村村民、城市居民或单位职工的,由所在地村 (居)民委员会或所在单位协助征收;征收对象为城镇个体工商业者或流动人口的,由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或用工单位协助征收。第六条 计划外生育费的征收标准,按照《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执行。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增加或减免。第七条 征收计划外生育费的处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之后,当事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不影响处罚决定的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征收计划外生育费,必须出示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并出具由省财政部门印制或监制的定额收费票据。第八条 计划外生育费原则上应一次性交清。当事人确有困难的,可向乡 (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提出申请,经乡 (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审查同意后,在规定的时限内分期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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