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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计生委等部门《江苏省计划外生育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7-06-22 08:00:03 无忧保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计生委、监察厅、财政厅、审计厅、物价局制定的《江苏省计划外生育费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注】 (省计生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物价局 一九九九年四月八日) 全文 为依法征收和严格管理计划外生育费,保证其全部用于计划生育事业,促进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根据《江苏省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江苏省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和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征收对象 对计划外生育者(含未经批准生育第二胎或>胎以上的夫妻,非婚姻关系生育者,未到法定婚龄生育者,违反计划生育规定未经批准收养孩子者等),按照《条例》和《细则》规定征收计划外生育费。 二、征收办法 (一)征收单位:农民的计划外生育费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征收;城镇居民的计划外生育费由街道办事处组织征收;机关、群众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职工(含聘用制、合同制人员及个体工商户)的计划外生育费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组织征收;流动人口的计划外生育费由常住户口所在地或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征收。 干部、职工调动工作时,必须交清计划外生育费,方可办理调离手续。 (二)征收标准:按《条例》及《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乡(镇)、街道和单位无权减免。 查找计划外怀孕对象开支的经费,可按合同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不得纳入征收范围。 (三)交款期限:计划外生育费,原则上应一次交清,对确有困难者,由当事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领导集体研究批准,可订立分期交纳计划,一般不超过两年。 (四)征收程序: 1、对计划外生育者,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依法管理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和程序作出征收计划外生育费的书面决定。 2、计划外生育者对征收计划外生育费的决定不服的,可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规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征收决定或复议决定、法院判决(裁定)生效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组织人员按决定(复议决定)、判决(裁定)确定的额度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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