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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计划外生育费征收管理办法

2017-06-22 08:00:03 无忧保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为了切实加强计划外生育费的管理,促进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根据《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和有关财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违反计划生育>策法规、计划外生育子女者,依据《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和市、县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征收计划外生育费。 第三条 计划外生育费是为控制人口过快增长而征收的补偿性资金。必须加强管理,纳入财政专户储存,保证用于计划生育事业。 第四条 计划外生育费由计划生育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负责管理,计划生育部门具体使用。 第二章 征收办法 第五条 计划外生育费按下列标准征收: (一)国家机关、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职工不按计划生育第一胎的,从夫妻双方月工资性收入总额中各征收10%。征收期限,从怀孕之月起到安排生育指标之月止,最长不超过2年。符合>胎生育规定但无生育证而生育第二胎的,从夫妻双方月工资性收入总额中各征收20%。征收期限,从怀孕之月起到安排生育指标之月止,最长不超过3年。 (二)不按计划生育的农业人口和城镇居民,按所在市、县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征收。 征收计划外生育费,任何单位不得减免。 第六条 计划外生育费原则上一次交清,对确有实际困难者,经本人申请,征收单位批准,可分期交纳,但期限一般不得超过2年。 第七条 征收单位:农业人口由乡(镇)人民政府征收;城镇居民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征收;城镇个体工商户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协助,街道办事处征收;国家机关、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由所在单位征收。干部、职工调动工作时,由调出单位办理征收计划外生育费手续,未征部分由调入单位继续征收。 第八条 征收程序: (一)征收单位对计划外生育者,按有关规定及时签发《计划外生育费征收通知书》(格式一)。 (二)计划外生育者接到征收通知书后,要在回执单上签字,并按要求及时交款。如对征收单位的决定不服,可在15日内向县级计划生育部门申请复议。 (三)逾期不申请复议又不按规定时间缴纳计划外生育费的,征收单位可依法申请当地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征收计划外生育费的人员须经征收单位考核合格后,由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发给统一印制的《计划外生育费征收证》(格式>)。征收时必须出示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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