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贵州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2002年9月29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2年9月29日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6号公布)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对《贵州省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将《贵州省计划生育条例》修改为《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二、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为在我省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加快富民兴黔步伐提供良好的人口环境,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三、第三条修改为:“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四、删去第五条第一款中“在国家人口总体规划指导下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发展规划”一句。第二款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增加对计划生育事业的投入,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并予以保障。对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给予重点扶持。”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安排经费,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六、第六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省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全省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七、删去第八条,第三十八条改为第八条。八、第二章标题修改为:“规划与管理”。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和年度人口计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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