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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大连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条例》的决定

2017-06-22 08:00:03 无忧保
大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大连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2年7月31日大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九次会议通过2002年9月26日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六号)   《大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大连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条例〉的决定》,业经2002年7月31日大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九次会议通过,2002年9月26日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2年10月14日   大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九次会议决定,对《大连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有效控制人口增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和《辽>省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第二条第一款的第(一)、(二)项分别修改为:“(一)常住户口在我市,但在外省市居住30日以上或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跨县(市)区和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居住(含因城市房屋拆迁的动迁户)30日以上的育龄人员;”“(二)常住户口不在我市,但在我市居住30日以上的育龄人员”。   三、第五条修改为:“公安、工商、劳动保障、卫生、城乡建设、交通口岸、规划国土、房产、民>等有关部门,应当配合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四、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常住户口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应当列入常住户口所在地人口控制指标和现居住地政府工作指标予以考核。”   五、第七条作为第八条,并修改为:“符合本条例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流动人口,外出前应当到常住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单位组织集体外出劳务的,外出前应当同常住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计划生育责任书,并确定专人负责外出育龄妇女的计划生育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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