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省级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计划生育工作职责规定


为了使省级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职责明确,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推行我省的计划生育工作,根据《云南省计划生育条例》,现将省级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计划生育工作的职责分工规定如下: (一)省计划生育委员会 1、负责组织实施国家有关计划生育的方针、>策和法律、法规,根据本省实际,拟订计划生育>策、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依照规定程序报有权机关审定颁布实施,并地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2、协同省计委编制全省人口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3、按《统计法》和《计划生育统计工作实施办法》的要求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 4、会同有关部门搞好计划生育对内对外宣传; 5、规划、组织和指导全省计划生育干部培训; 6、会同省科学技术委员会制定计划生育应用科学研究规划,并组织实施; 7、协同省卫生部门做好计划生育技术业务和优生优育指导; 8、编制避孕药具供应计划,并负责组织货源,保证及时供应; 9、指导省计划生育协会和省人口学会工作; 10、承办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的外事工作。 (二)省计划委员会 1、审定、下达全省人口计划,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按照计划管理体制,安排计划生育事业发展所需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投资; 3、在制定大中专院校招生和毕业生分配计划时,安排计划生育部门需要的专业人才。 (三)省科学技术委员会 1、会同省计划生育委员会审定计划生育科技发展计划,并监督实施; 2、组织计划生育重大科研项目攻关,组织科研成果验收; 3、安排省计划生育科学技术研究所的事业经费。 (四)省教育委员会 1、在中等以上各类学校安排人口理论和青春期卫生知识教育试点,并逐步推广; 2、组织有条件的大专院校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理论科学研究; 3、会同省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培养计划生育专门人才的规划,并组织实施。 (五)省民族事务委员会 1、组织向少数民族宣传党和政府的计划生育方针、>策、法规和规章; 2、对全省少数民族计划生育>策、法规及行政措施,提出有关建议; 3、协同省计划生育委员会妥善处理因计划生育引起的民族纠纷。

声明:本站原创文章所有权归无忧保所有,转载务必注明来源;
转载文章仅代表原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如有侵权、违规,请联系qq:10704910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