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社保网 0571-22931819

云南省普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计划生育条例

2017-06-22 08:00:03 无忧保
(1996年3月29日普洱>尼族彝族自治县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97年1月14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条例 第一条 为了依法推行计划生育,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推行计划生育必须坚持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工作为主的方针,并依法采取必要的行政、经济措施。 第三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计划生育工作。县计划生育委员会是自治县人民政府主管计划生育的职能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计划生育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的计划生育工作。 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业务机构,必须做好计划生育的宣传、培训,避孕药具的发放管理和节育技术等业务工作。 卫生、医药、工商等部门应当协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做好计划生育业务工作。 第四条 生育孩子必须办理《生育证》。 非农业人口一对夫妻只允许生育一个孩子;农业人口(含女方属农业人口的)经批准可以有计划地生育第二个孩子。 生育间隔必须在四年以上,由于年龄原因需要缩短生育间隔期的,由自治县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第五条 非农业人口无《生育证》怀孕第二胎,农业人口无《生育证》怀孕第三胎的为超怀。 非农业人口无《生育证》生育第二个孩子,农业人口无《生育证》生育第三个孩子为超生。 无《生育证》怀孕的为计划外怀孕。 无《生育证》生育的为计划外生育。 第六条 自治县境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办理《生育证》,由女方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后,到自治县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办理。 农业人口、城镇居民,乡(镇)所属单位干部、职工办理《生育证》,到所在乡(镇)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办理。 《生育证》有效期为一年,逾期不育者必须更换新证。 第七条 年满24周岁的女性生育第一个孩子为晚育。非农业人口晚育者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15天。产假期间视为出勤。农业人口实行晚育的,夫妻双方免交3年提留款。 第八条 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人工流产休假30天;引产休假42天;输精管结扎休假7天;输卵管结扎休假30天;放置宫内节育器休假7天;取环休假2天。在规定的假期内视为出勤。

标签:   生育计划生育条例计划生育  

声明:本站原创文章所有权归无忧保所有,转载务必注明来源;
转载文章仅代表原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如有侵权、违规,请联系qq:1070491083。

个人社保网 全国统一客服专线: 0571-22931819

//staticpc.shebaoonline.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