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计划生育条例


(2000年2月19日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0年6月1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全文 第一条 为了做好计划生育工作,使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湖北省计划生育条例》和《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的规定,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计划生育工作坚持与发展经济、帮助群众勤劳致富、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的方针。 第三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计划生育工作应作为考核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工作成绩的重要内容。 第四条 计划生育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都应>从当地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的管理。各有关部门应当按职责分工,紧密配合,协助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全社会都有配合、支持、协助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责任。 第五条 自治县加强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管理与业务。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管理与业务,依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流入自治县的流动人口的生育,仍按其户籍所在地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提倡和鼓励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严格控制生育第二个孩子。禁止计划外生育。 第七条 夫妻双方或女方属非农业人口,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 (一)第一个孩子为非遗传性残疾,经县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小组鉴定确认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依法收养一个孩子后又怀孕的; (三)夫妻双方系归国华侨的。 第八条 夫妻双方或女方属农业人口的,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 第九条 夫妻双方均属非农业人口的再婚家庭,一方只有一个孩子,另一方没有孩子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孩子。 夫妻双方均属农业人口的再婚家庭,一方丧偶有两个孩子,且另一方没有孩子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孩子。 第十条 符合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要求生育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工作单位审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自治县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领取《生育证》方可怀孕生育,但生育间隔期必须四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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