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颁发《厦门市贯彻执行〈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一九九二年六月十一日市人民政府颁发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已经修订,现予重新颁发,请遵照执行。 附:厦门市贯彻执行《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的若干规定 一、提倡晚婚、推行晚育。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要求生育第二个孩子的,须符合《条例》第二章的有关规定。夫妻生育实行生育计划证制度,生育第一个孩子的生育计划证,由女方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计生办或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发放。有特殊情况的,可由男方户籍所在地发放,并通知女方户籍所在地。 夫妻双方均系农业户口,从事农业、渔业生产劳动或男方为连续外海捕捞五年以上的渔民,只生一个女孩要求再生育一个孩子的,依据《条例》规定,由县(区)计生委批准,发给生育计划证。 二、凡有生育能力的夫妻,均应落实一项有效的节育措施。农村仍推行“一胎上环,>胎结扎”。不按规定落实节育措施或计划外怀孕而不采取补救措施的,经教育仍拒不落实者,镇、街道计生办应发书面通知,限于五日内落实。逾期不落实的,由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依法予以经济处罚,并采取必要的措施促使其落实。 三、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只生育一个孩子。小孩年龄在十四周岁内,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每月发给奖励费5元,发至小孩十四周岁,或者一次性发给不高于四百元的奖励费。奖励费由夫妻所在单位各发一半,如一方为城镇无业居民或农村村民的,由在职一方单位发给。过去已办证,由一方单位发给奖励费的,仍由一方发给。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享受正常上班的各种待遇;在批准退休时,仍按厦府(1985)39号文件规定,加发基本工资百分之五的退休金(已领取百分之一百的不再增加);独生子女夭折而无人赡养者,按基本工资百分之一百发退休金。 城镇居民和农村村民实行计划生育的优待奖励办法,由县(区)人民政府根据《条例》自行制定。按规定可生育>孩而自动放弃生育指标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夫妻,除享受领证待遇外,可另发给一次性奖励六百至八百元;如领取奖励后再生育的,除收回奖励外,并按计划外>孩生育处理。 四、凡进入我市的外来育龄人口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主动到指定地点办证登记,符合规定的发给婚育审检证后,有关部门方可准予办理暂住户口、租用房屋或摊点、承包工程、领取营业执照,招用为临时工、合同工、季节工等,逾期不办理婚育审检证或有效期满未重新登记者,依法处理

声明:本站原创文章所有权归无忧保所有,转载务必注明来源;
转载文章仅代表原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如有侵权、违规,请联系qq:10704910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