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社保网 0571-22931819

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

2017-06-22 08:00:03 无忧保
(1990年4月12日河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生育节制 第三章 生育计划管理 第四章 优生和节育措施 第五章 管理机构 第六章 奖 励 第七章 处 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同资源利用、环境保护、生态平衡相协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以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第三条 夫妻双方均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夫妻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推行计划生育,坚持以宣传教育为主,同时采取必要的措施,依法进行管理。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负责本条例的贯彻实施,把人口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坚持计划生育工作同经济建设一起抓。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计划生育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的计划生育工作。 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应与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密切配合,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做好本单位、本辖区的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 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应尽职尽责,秉公执法;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八条 每年的1月为全省计划生育宣传月。 第二章 生育节制 第九条 公民依法结婚后应当按计划生育。禁止早婚、早育、非婚生育和计划外生育。 第十条 提倡和鼓励晚婚、晚育。 男女双方按法定婚龄各推迟三周岁以上结婚为晚婚,晚婚生育或者女方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第十一条 生育必须在国家的指导下按计划进行。 提倡和鼓励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严格控制生育第二个子女,禁止生育第三个子女。

标签:   生育计划生育条例计划生育  

声明:本站原创文章所有权归无忧保所有,转载务必注明来源;
转载文章仅代表原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如有侵权、违规,请联系qq:1070491083。

个人社保网 全国统一客服专线: 0571-22931819

//staticpc.shebaoonline.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