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单位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工作责任暂行规定


关于印发《青岛市单位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工作责任暂行规定》的通知青>发〔2001〕85号2001-08-29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青岛市单位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工作责任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零零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青岛市单位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工作责任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计划生育工作,落实计划生育工作责任,推动本市人口与社会经济协调发展,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单位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 第三条 单位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有依法落实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的责任。 本规定所称单位法定代表人包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四条 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有关计划生育工作的法规和>策,将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日常工作管理体系,建立健全计划生育管理制度,确保本单位职工按法规和>策的规定生育,杜绝计划外生育和非婚生育。 第五条 单位应当根据需要,设立计划生育机构或配备计划生育专(兼)职工作人员,具体负责组织和协调本单位各有关部门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并保证必要的计划生育经费投入。 第六条 单位应当把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议事日程,利用多种形式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活动,定期组织职工学习有关计划生育的法规、>策和科普知识,不断提高职工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 第七条 单位应当按规定做好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准确、及时地统计上报计划生育管理信息(报表),查验新录用人员(包括临时用工,下同)计划生育有关证明,落实职工避孕节育和其他计划生育管理措施。 第八条 对有下列情况的已婚育龄人员,单位应当实行重点管理,并搞好计划生育业务工作: (一)长休、病休、再婚和流出已婚育龄女职工; (二)再婚、流出、配偶是农业户口的男职工; (三)其他重点人员。 第九条 对因除名、辞退、辞职、自动离职、解除劳动合同而离开本单位的职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30日内(申请破产的企业,在被宣告破产的同时)将其本人的婚育情况通知户籍地或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并办理人员和计划生育档案的交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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