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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农村计划生育优待办法

2017-06-22 08:00:03 无忧保
第一条 为促进我省农村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根据《河北省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符合下列情况的农业户口家庭: (一)依法实行晚婚、晚育的; (二)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 (三)计划内生育两个女孩后,夫妻一方按规定实行结扎手术的; (四)男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的。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农村计划生育优待工作的领导。各级计划生育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办法的实施工作。 农业、教育、民二、劳动、土地、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做好农村的计划生育优待工作。 第四条 实行晚婚晚育的,享受下列优待: (一)符合发放宅基地条件的,应当优先审批; (二)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照顾招工或者安排在乡镇企业就业; (三)有条件的地方,可给予适当物质奖励。 第五条 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享受下列优待: (一)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至子女十八周岁止,由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每月发给不低于十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金或者给予同等价值的物质奖励。经本人同意,也可用同等金额的奖金为其办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二)独生子女优先入本乡(镇)、村集体办的托儿所、幼儿园;上小学、初中的,免收杂费; (三)独生子女参加本省内中考、高考和招工考试,在录取时给予十分的照顾。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给予适当奖励; (四)符合发放宅基地条件的,应当优先审批; (五)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照顾招工或者安排在乡镇企业就业; (六)对生活确有困难的。应当优先发放扶贫款、安排扶贫项目和致富技术培训;符合社会救济条件的,应当优先给予救济; (七)符合《条例》规定的生育>胎条件,自愿不再生育的夫妻由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给予不低于五百元的一次性奖励; (八)已承包的土地、果园、荒坡、滩涂等,在家庭人口减少时不得收回,由家人继续承包; (九)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奖励。 第六条 计划内生育两个女孩的家庭,且夫妻一方实行结扎手术的,享受下列优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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