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社保网 0571-22931819

鞍山市城区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暂行办法

2017-06-22 08:00:03 无忧保
《鞍山市城区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暂行办法》业经1998年12月21日市政府第十二届三十七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全文 第一条 为巩固和发展我市城区计划生育的工作成果,进一步提高计划生育工作管理水平,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区计划生育工作实行“以块为主、单位负责、条条保证、条块配合”的属地化管理体制。 第三条 城区计划生育工作以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主,按行政区划对辖区内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居委会实行领导和管理,并承担下达任务、监督检查和协调、业务等职能。 第四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要依法认真贯彻计划生育>策,全面落实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下达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任务,对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负责。 要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在城区计划生育工作中的作用。 第五条 各级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本系统所属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提出明确目标和要求,并对其实施管理、协调、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 各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各单位要明确任务、各负其责、互相协调、互相配合、互为补充,共同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 各区人民政府要与街道办事处及辖区内各单位签订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状,明确目标、严格考核,将计划生育工作实绩列入>绩考核内容,并行使“一票否决权”。同时,要协调各部门、各单位共同做好下岗人员、外来人口等重点人群的计划生育工作。 第八条 各区人民政府人口学校及计划生育业务站,负责生殖健康、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等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业务工作。 第九条 各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本辖区内单位和居委会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建立健全人口婚育情况的基础档案,落实人口出生计划;负责避孕药具的管理和发放;出具、查验外来人口计划生育证明并做好登记工作;组织外来人口、无业育龄人员落实节育措施,并为其提供相关的业务;配合企业加强对下岗职工的计划生育管理。 第十条 各居委会负责协助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做好本居住区内育龄群众计划生育的具体管理和业务工作。配合街道办事处及单位对人户分离人员、下岗人员、外来人口等重点人群进行计划生育管理,并与人户分离人员、外来人口的户籍地和下岗人员单位建立联系制度。

标签:   生育计划生育  

声明:本站原创文章所有权归无忧保所有,转载务必注明来源;
转载文章仅代表原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如有侵权、违规,请联系qq:1070491083。

个人社保网 全国统一客服专线: 0571-22931819

//staticpc.shebaoonline.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