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社保网 0571-22931819

吉林市计划生育管理条例

2017-06-22 08:00:03 无忧保
(1994年6月30日吉林省吉林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1994年7月30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1994年8月14日公布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章 生育管理 第四章 节育管理 第五章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 第六章 优待和奖励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使人口增长与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含户籍在我市而离开我市和暂住我市的我国公民),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实行计划生育,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鼓励晚婚、晚育、少生、优生。 第四条 夫妻双方均有依法生育的权利和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的计划生育工作。应将控制人口增长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做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由主要领导负责的目标管理责任制,并把责任制完成情况,作为考核领导干部>绩的重要内容。 第七条 市、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工作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策; (二)编制人口计划,并实施监督考核; (三)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技术管理; (四)组织与计划生育有关的病残和节育手术并发症的技术鉴定; (五)管理计划生育指标; (六)查处计划生育违法案件; (七)组织计划生育干部培训。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计划生育办公室,具体负责下列工作: (一)贯彻执行有关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策;

标签:   生育计划生育  

声明:本站原创文章所有权归无忧保所有,转载务必注明来源;
转载文章仅代表原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如有侵权、违规,请联系qq:1070491083。

个人社保网 全国统一客服专线: 0571-22931819

//staticpc.shebaoonline.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