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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计生委等八部门拟定的天津市以现居住地为主实施计划生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7-06-22 08:00:03 无忧保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计生委、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市公安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工商局、市卫生局、市房管局、市民>局等八部门拟定的《天津市以现居住地为主实施计划生育管理暂行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天津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天津市公安局、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天津市卫生局、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天津市民>局、天津市以现居住地为主实施计划生育管理暂行办法 【注】 二零零○年五月九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新形势,促进宣传教育、综合业务、科学管理相统一的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的建立,确保人口控制目标的实现,依据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国家计生委令第1号)、《天津市计划生育条例》和城市计划生育工作单位负责、条条保证、以块为主、条块配合的方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各部门、单位、群众团体以及常住人口中的所有育龄人员。 第三条 以现居住地为主计划生育管理体制的基本原则和要求是,以居住地为基础,以社区为依托,依靠群众,业务群众,同住同管,共享共建。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对辖区常住人口育龄人员实施计划生育管理、提供计划生育业务、维护育龄人员计划生育合法权益。 常住人口育龄人员有在现居住地接受计划生育宣传管理、享受计划生育业务、参与和监督计划生育工作、参加与计划生育相关的社区活动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对实施本办法负总责,落实必要的人员和经费,统一协调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实行综合治理。 第五条 所有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群众团体和常住育龄人员必须接受居住地政府的计划生育管理、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居住地、户籍地、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二章 管理、宣传和业务 第七条 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市、区(县)、街(乡镇)、居(村)四级管理。居(村)委会在辖区内建立由楼门院长(育龄妇女组长)、计划生育协会会员和社区志愿者为主体的信息员队伍,提供动态信息并协助居(村)委会实施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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