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德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政府,市级有关单位: 《德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经市政府六届六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德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保障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需求,平衡用人单位生育费用负担,促进妇女平等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四川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试行)》,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生育保险实施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各类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都应参加生育保险,并为全部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三条生育保险行政管理和业务经办 (一)市、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工作。同级财政、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积极协助、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做好生育保险工作,推进我市生育保险事业发展。 (二)市属及市属以上用人单位的生育保险业务由市社会保险局经办,县(市、区)属用人单位的生育保险业务由同级社会保险机构统一经办。 (三)社会保险机构经办生育保险业务时履行下列职责: 1.办理生育保险参保登记手续,管理参保单位及个人的生育保险信息和基础数据; 2.受理缴费申报,核定缴费基数,征收生育保险费; 3.审核生育保险待遇,管理生育保险基金支出; 4.负责生育保险基金财务、稽核和生育保险统计工作; 5.开展生育保险政策宣传和生育保险业务咨询服务; 6.审定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定点服务协议,并实施考核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生育保险参保登记办法 (一)生育保险实行实名制管理。用人单位办理生育保险参保登记手续时,应提供参保人员名册及基本情况(包括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本人养老保险或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家庭住址等)和《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规定应出示的证件和资料。 (二)已在我市参加了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可在本办法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机构办理生育保险验证手续;过去未参保、按本办法规定应在我市参加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在本办法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同级社会保险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本办法实施后新设立且属于生育保险参保范围的用人单位,应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生育保险参保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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