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许昌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第二条 生育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城镇所有用人单位都要参加生育保险。 市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私营企业和部、省属单位、外地驻许机构都必须参加职工生育保险。 我市以各县(市、区)为统筹地区,市直为一个统筹地区。 第三条 建立生育保险基金,对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职工提供经济补偿,并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 第四条 市、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的主管部门。市及各县(市、区)劳动行政部门所属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城镇职工生育保险业务工作。 第二章 生育保险基金 第五条 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项目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生育保险费滞纳金; (四)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六条 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统筹地区内的各类企业、非财政全供事业单位及省部属单位按照本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0.7%的比例,按月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党政机关及财政全供事业单位女工生育保险费,列入财政预算,其缴费比例暂定为年度缴费基数的 0.2%。 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七条 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从劳动保险费中列支。机关、事业单位从社会保障费中列支。 第八条 征缴的生育保险费必须存入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单独设立生育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生育保险基金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计息办法计息,利息并入生育保险基金。 生育保险基金免征税费。 第九条 生育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不含党政机关和财政全供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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