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衢州市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衢州市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衢州市生育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保健,促进妇女平等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生育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浙政发〔2005〕17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的各类企业、自收自支或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纳入生育保险范围的单位及其职工,需按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原养老保险行业统筹单位职工的生育保险参加省级统筹。 其它在衢的省、部属单位及其职工,参照本办法参加生育保险。 第三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具体承办生育保险业务。 财政、地税、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等部门及工会、妇联等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生育保险工作。 第四条 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 第二章 生育保险基金的征缴和管理 第五条 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项目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等增值收入; (三)生育保险费滞纳金; (四)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六条 生育保险费由地税部门按月依法征缴。 用人单位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的,应当依法清缴欠缴的生育保险费用。 第七条 生育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和财政专户管理,由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监督。 生育保险基金比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银行存款计息办法计息。 生育保险基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生育保险基金不计征税、费。 第八条 生育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 (二)因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实施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手术以及符合生育政策实施复通手术所需的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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