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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

2017-06-22 08:00:03 无忧保
《株洲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已经2004年6月29日市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市长  二OO四年七月七日  株洲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保健需要,均衡生育和避孕节育措施费用负担,根据《湖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2003]第179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机关、城镇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均应依照本办法参加生育保险,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三条 职工所在的单位参加了生育保险,且生育和避孕节育措施符合有关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在职或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为职工提供生育保险待遇。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工作,由市、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市、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生育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具体经办生育保险业务。  生育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的统筹层次相同,市、县(市)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分别负责参加本统筹地区用人单位的生育保险业务。  第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理生育保险工作的主要职责:  (一)编制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发展规划;  (二)贯彻职工生育保险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有关配套办法;  (三)会同有关部门审核生育保险基金预决算,对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等情况进行监督;  (四)对执行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督查;  (五)根据有关规定,对医疗机构的生育保险定点资格进行审查;  (六)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和考核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收费标准及医疗技术服务质量;  (七)公布统筹地区上年度生育保险分娩平均医疗费用。  (八)会同有关部门确认生育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  第六条 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生育保险基金的筹集、支付、稽核和管理;  (二)编制生育保险基金预决算,上报生育保险的各类财务、统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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