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当涂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马鞍山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已经2004年9月16日市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四年十月八日 马鞍山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均衡用人单位生育费用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镇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中央、省属驻马单位按属地原则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 第三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工作,其所属的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生育保险业务,业务经费由市财政承担。 市财政、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地税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工作。 第四条 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0.8%的比例缴纳,其中机关事业单位缴费费率为0.4%(不支付生育生活津贴)。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与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一致。 生育保险费由地税部门按月征收,纳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 第五条 生育保险基金来源: 1.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2.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 3.按照规定收取的滞纳金; 4.依法应当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资金。 第六条 生育保险基金支出项目: 1.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生活津贴; 2.女职工的生育医疗费补贴; 3.计划生育手术费用; 4.生育保险宣传费;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支付项目。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1.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 2.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范围用药、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的; 3.产假期满后的医疗费; 4.符合规定怀孕16周及以上,因非医学需要或不符合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自行终止妊娠的。 第八条 生育妇女按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补贴待遇。按0.4%的费率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机关事业单位,生育保险基金不支付生育生活津贴,其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奖金、福利不变,由原渠道解决。

声明:本站原创文章所有权归无忧保所有,转载务必注明来源;
转载文章仅代表原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如有侵权、违规,请联系qq:10704910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