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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2017-06-22 08:00:03 无忧保
关于印发《宁波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  暂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甬劳社工伤〔2003〕90号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劳动人事)局:  现将《<宁波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宁波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  暂行办法》实施意见根据《宁波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108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与管理职责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应按照《办法》规定参加本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  (二)市本级(含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宁波保税区、市科技园区、大榭开发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下同)和海曙、江东、江北、镇海、北仑区合为同一统筹单位,对生育保险基金实行统一管理;各县(市)和鄞州区实行单独统筹。  (三)市和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职工生育保险工作,其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负责办理生育保险具体业务。  纳入市本级统筹范围的各区,其生育保险费的申报缴纳、生育及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就医管理、生育保险待遇的结算等具体业务,仍由各区负责办理。  二、生育保险费的征收管理  (四)《办法》实施后,已经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用人单位,应按月向社保机构申报缴纳生育保险费。  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单位,应在《办法》施行之日起30日内,到社保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申报缴纳生育保险费。  《办法》实施后新设立的用人单位,应当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0日内,到社保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申报缴纳生育保险费。  (五)用人单位以在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作为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基数,按照一定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市本级统筹范围内的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为0.5%。各县(市)和鄞州区统筹范围内用人单位的缴费比例,由各地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测算确定,但最高不超过1%。  生育保险缴费基数的确定、申报时间、参保人员增减等办理程序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申报办法相同,用人单位应在申报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同时,一并办理生育保险缴费申报手续。  (六)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不计征税费。生育保险费不得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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