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郑州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郑州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郑州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包括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内的全市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第三条 参保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必须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第四条 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行市区统筹和县(市)统筹,以后逐步过渡到全市统筹。 第五条 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是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工作的监督管理。各级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本办法具体经办生育保险业务。 市卫生、计划生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生育保险基金 第六条 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机关及财政全供事业单位每月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6%缴纳职工生育保险费,其他用人单位每月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1%缴纳职工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七条 职工年工资收入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300%为基数缴纳;职工年工资收入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为基数缴纳。 第八条 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作为期间费用处理,列“企业管理费”;行政机关列入“经常性支出”的“社会保障费”科目;事业单位列“事业支出”的“社会保障费”科目;专项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其缴费列“经营支出”科目。 第九条 用人单位缴纳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费的程序以及征缴争议的处理,按照国家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的来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 (三)按照规定收取的滞纳金; (四)其它依法应当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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