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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计划生育细则

2017-06-23 08:00:03 无忧保
《抚顺市计划生育细则》业经市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修订,现重新印发实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保障民族繁荣,根据《辽宁省计划生育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居住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我国公民和常住户口在我市的我国公民离开我市的,均应遵守本细则。  本市及驻本市的一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都应执行本细则。  第三条 提倡和鼓励晚婚、晚育、少生、优生。按计划生育子女,是夫妻双方的义务,自愿节制生育,是有生育能力夫妻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实行计划生育,应坚持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工作为主的方针,实行依法管理和加强科学管理,辅之以行政、经济措施。  坚持计划生育工作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立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  第五条 从事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必须依法履行职责。  第二章 管理与监督  第六条 市、县(区)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是计划生育工作的主管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细则的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计划、卫生、医药、民政、公安、劳动、城建、财政、教育、司法行政、工商行政、国土规划等部门应按各自分工做好工作,实行综合治理。  充分发挥各级计划生育协会在计划生育工作中的带头、宣传、服务、监督、交流的作用,协助政府作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 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把人口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坚持计划生育工作同经济建设一起抓。  第八条 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实行和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各级主要负责人对本辖区、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要亲自抓、负总责,并把计划生育工作作为考核政府政绩和单位负责人实绩的一项重要内容,施行一票否决权。  各地区、各单位还应把计划生育纳入群众性的创建文明地区和文明单位的活动。  第九条 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计划生育工作的组织建设和队伍建设,健全各级计划生育服务网络,稳定计划生育工作队伍。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设置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并配备计划生育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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