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农村计划生育优待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农村计划生育工作的广泛深入开展,提高计划生育工作的整体水平,根据《河北省农村计划生育优待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下列情况的农业户口家庭: (一)依法实行晚婚、晚育的; (二)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 (三)计划内生育两个女孩后,夫妻一方按规定实行结扎手术的; (四)男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的。 第三条 各级计划生育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农林、水、畜、牧、科技、卫生 、教育、乡镇企业、民政、银行、保险、工商、税务、土管等有关部门要按照本办法做好农村计划生育优待工作。 第四条 实行晚婚晚育的享受下列优待: (一)符合发放宅基地,优先审批; (二)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招工或者安排在乡(镇)、村企业就业; (三)在乡(镇)、村企业(含个体企业)就业的可享受国家干部职工奖励婚假和奖励产假的待遇,奖励婚假15天,奖励产假45天,在休奖励假期间享受正常婚、产假待遇。如不体奖励婚产假的,也可以给予适当物质奖励。 第五条 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享受下列优待; (一)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日起,至子女18岁止,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每月发给不低于1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金或者给同等价值的物质奖励。经本人同意,也可用同等金额的奖金为其办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二)符合《河北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生育二胎条件,自愿不再生育二胎的夫妻,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给予不低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或为其办理投保金额不低于1000元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并由村委会减半安排所应承担的义务工; (三)卫生部门对0-6岁儿童优先优惠实行系列保健管理; (四)独生子女优先入本乡(镇)、村集体办的托儿所、幼儿园,上小学、初中的免收杂费; (五)独生子女参加省内中考、高考和招工考试在录取时给予10分的照顾,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给予适当奖励; (六)符合发放宅基地条件的,优先择位,优先审批; (七)如以法人代表身份办企业;优先提供场地,并在三年内免交土地占用费; (八)利用荒山、荒地、荒坡、荒沟进行农业开发的,在五年内免交土地承包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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