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市区计划生育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市区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使人口、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根据《河北省计划生育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邢台市市区计划生育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市区内的公民和单位,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市区计划生育工作应以区域管理为主,实行以块为主、条块结合、单位负责、条条保证的管理体制。就是以区、街办事处为主,系统与区街管理相结合,市区各单位具体负责,各系统领导部门保证,上下左右齐抓主管。 第四条 实行晚婚、晚育、少生、优生、严禁早婚早育和计划外生育,因人制宜落实节育措施。 第二章 组织 第五条 市直各单位和驻市各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隶属所在地人民政府( 区、街办事处)的领导和管理,执行国家、河北省、 邢台市以及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计划生育规定。 第六条 市直各单位和驻市各单位的计划生育指标,纳入当地人口出生计划,由所在地人民政府下达。 第七条 实行综合治理,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应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八条 市所辖两区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设计生办,应配备相应的专(兼)职工作人员。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按规定拨付和筹集计划生育事业发展所需的经费。市直各单位及驻市各单位保证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所需要的经费。 第三章 职责 第十条 区、街办事处职责 (一)组织领导本辖区计划生育工作,传达贯彻上级有关计划生育方面的方针、政策、指导、检查、督促本辖区各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 (二)负责上级人口计划的落实,制定本辖区的人口出生计划。街道办事外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与辖区内各单位、居委会分别签订人口目标管理责任书。 (三)负责生育审批和《生育证》的发放工作。 (四)负责办理婴儿落户的有关证明。街道办事处负责开具一胎出生落户证明,区负责开具二胎出生落户证明。 (五)负责逐级汇总上报计划生育统计报表和有关计划生育材料。 (六)负责搞好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计生干部的业务培训,做好避孕节育和避孕药具的管理发放工作。 (七)负责季普查、月访视工作。 (八)负责落实《河北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奖罚的规定。 (九)负责抓好辖区内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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