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常熟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虞山林场,江苏省常熟经济开发区、江苏省常熟东南经济开发区(外向型农业综合开发区),江苏省常熟招商城,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市属各企事业单位: 《常熟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希认真贯彻执行。 常熟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均衡用人单位间生育费用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原劳动部《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苏州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各类企业(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第三条 生育保险按属地原则实施,生育保险费用实行社会统筹。 第四条 生育保险基金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原则筹集。用人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缴纳生育保险费,建立生育保险基金。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列支。生育保险费的征收、缴纳、管理,按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生育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生育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生育保险基金及其增值免收税费。生育保险基金的监督和管理,依照国家和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生育保险基金的筹集和使用,实行财务预、决算制度,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出年度报告,并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监督。 第七条 劳动保障部门是本市生育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生育保险的组织实施工作。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生育保险业务,负责生育保险基金的征收、支付和管理。 第八条 财政、卫生、税务、物价、人口计生等部门要积极配合生育保险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九条 生育保险医疗服务实行定点管理。生育保险定点服务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妇幼保健机构、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资格由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卫生、人口计生部门确定。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生育保险定点服务机构应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生育保险定点服务机构应严格执行生育保险服务范围和由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项目及标准。

声明:本站原创文章所有权归无忧保所有,转载务必注明来源;
转载文章仅代表原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如有侵权、违规,请联系qq:10704910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