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市计生委市财政局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市计生委、市财政局《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市计生委市财政局 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 (二○○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稳定我市的低生育水平,促进农村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2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34号)精神,现就我市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的重要意义 农村的稳定和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农村人口的有效控制和人口素质的进一步提高。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施奖励扶助制度,是鼓励农民响应党和国家号召,自觉实行计划生育,从而更加有效地控制农村人口增长,稳定低生育水平的一项重大举措。建立和落实此项制度,对于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引导基层干部更加关注农民的切身利益,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向依法管理、政策推动、优质服务的方向转变,逐步建立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解除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后顾之忧,引导更多的农民少生快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有关部门要从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不断总结实践经验,使试点工作达到预期效果。 二、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的基本内容和原则 (一)试点单位。根据各区市计划生育整体工作情况、人口规模、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基层计划生育干部队伍素质等因素,将胶南市作为我市的试点单位。通过试点,总结经验,2005年在全市推行。 (二)奖励扶助对象。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奖励扶助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1973年至2001年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3、现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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