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青岛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市劳动保障局、卫生局、计划生育委员会、财政局、人事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青岛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 为贯彻执行《青岛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51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生育保险登记及基金管理 (一)生育保险登记 用人单位应在生育保险《办法》实施后30日内,新建单位在批准成立或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已参加生育保险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企业等单位,不再登记。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应持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和《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表》等材料。经审核后,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其中,机关事业单位到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企业单位到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改制或撤消单位应在改制或撤消后的30日内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 (二)缴费基数及比例 按规定参加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以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作为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按规定不参加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以国家、省、市规定的上月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按0.9%的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三)生育保险费的征缴 用人单位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并缴纳生育保险费。 1、机关事业单位于每月20日前到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 机构办理缴费手续。企业单位于每月10日前到所在区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手续。驻市内四区外商投资企业到市劳动保险事业办公室外商投资企业管理处办理缴费手续。 2、参保单位职工及工资等发生增减变化时,应于当月10日前持有关资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增减变化手续。 二、生育保险医疗待遇及支付 参保职工到生育保险定点服务机构妊娠诊断、检查、分娩、流、引产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应持本人《劳动和社会保障卡》、《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证》、《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未领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的持结婚证,简称“一卡一证一册”下同),刷卡确认生育保险待遇资格。其中,计划内二胎生育的应同时持《生育证》。 (一)女职工计划内生育在妊娠期、分娩期内,因妊娠和分娩发生的诊断费、检查费、治疗费、检验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等符合生育保险基金统筹范围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青岛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统筹项目及支付标准》(简称《统筹项目及支付标准》,下同)予以支付,超出部分个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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