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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若干规定

2017-06-23 08:00:03 无忧保
《青岛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若干规定》已于2003年6月12日经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7月18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户籍地或居住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民,以及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公民享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责任。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建立健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机制,依法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增加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的经费投入。  市、区(市)人民政府对贫困镇(街道)、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贫困村庄的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给予重点扶持。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目标管理与责任  第七条市、区(市)人民政府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单位负责、属地管理、村(居)民自治、社区服务的管理体制。  第九条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责任管理。  市人民政府与区市人民政府、区市人民政府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并对其进行考核评估,兑现奖惩。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与村(居)民委员会签订人口与计划生育协议书,并进行评议。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与辖区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及其他组织签订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或人口与计划生育协议书,并对其进行考核评估,兑现奖惩。  签订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或人口与计划生育协议书的单位应当按照责任书或协议书的要求,共同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条市、区(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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