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社保网 0571-22931819

天津市计划生育条例

2017-06-23 08:00:03 无忧保
市人大常委会  关于《天津市计划生育条例》的决议  (一九八八年十一月二日通过)  天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经过审议,通过《天津市计划生育条例》,自一九八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行计划生育,使人口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人口生育必须按计划进行,鼓励晚婚、晚育、少生、优生。禁止超计划生育和非婚生育。  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公民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三条 推行计划生育,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同时采取经济的和行政的措施。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实行任期人口目标责任制。  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内的计划生育工作。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做好本系统、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  第二章 生育调节  第五条 男女双方按法定结婚年龄推迟三年以上结婚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  第六条 一对夫妻只生一个子女,但符合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非农业户籍公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本人申请,区、县计划生育管理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 经指定的医疗单位诊断证明,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 再婚夫妻(含一方再婚、一方初婚),原有一个子女的;  (三) 婚后五年以上不孕,经区、县以上医疗单位诊断证明为不孕症,女方年满三十周岁,按照有关规定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四) 夫妻双方均系归国华侨或者台湾、港澳同胞在我市定居的;  (五) 夫妻双方均系独生子女的;  (六) 从外地迂入我市的少数民族公民,迁入前经当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管理部门批准,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并已怀孕的。  第八条 农业(含渔业)户籍公民,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和下列条件之一的,经本人申请,区、县计划生育管理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 夫妻一方因残疾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是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  (二) 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标签:   生育计划生育条例计划生育  

声明:本站原创文章所有权归无忧保所有,转载务必注明来源;
转载文章仅代表原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如有侵权、违规,请联系qq:1070491083。

个人社保网 全国统一客服专线: 0571-22931819

//staticpc.shebaoonline.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