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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有关部门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具体职责》的通知

2017-06-23 08:00:03 无忧保
各区、县计生委、城建委、商委(财办)、公安分(县)局、工商局、劳动局、卫生局:  在改革开放新形势下,我市流动人口日趋增加。为进一步做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确保人口计划的完成,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根据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和《天津市实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细则(即市政府令第56号)的规定,现将《有关部门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具体职责》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切实加强协调,齐抓共管,推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综合治理。  有关部门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具体职责  计划生育部门:  1、各级计划生育部门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主管本地区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并纳入工作考核的内容。  2、为外出育龄人员(含男、女)出具《天津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并建立联系制度,掌握婚育情况,负责安排生育计划和出生统计。  3、对流入的流动人口查验计划生育证明。经查验合格的,发给《天津市流动人口婚育登记证》。对无计划生育证明或证明不完备的,要求其限期补办证明。  4、对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妇女建卡登记,做好婚育情况的统计,订立计划生育保证书,定期检查其计划生育情况。  5、掌握流动人口的怀孕、生育情况,并及时通报其常住户口所在地。做好计划外怀孕人员的思想教育和动员补救工作。  6、开展计划生育和优生保健的宣传教育。有偿提供避孕药具和节育技术服务。  7、对流动人口中计划外生育者,依照有关规定实施处罚。  公安部门:  1、对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妇女申办暂住证时,首先核查其由现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天津市流动人口婚育登记证》,对无证的,通知其到现居住地乡、镇、街计划生育部门办理。对无《天津市流动人口婚育登记证》的,不发给暂住证。定期向计划生育部门提供在办理暂住证中掌握的流动育龄妇女情况。  2、 做好对出租房主的管理工作,明确房主应负的计划生育责任,把做好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列入与房主签订合同的内容。对隐瞒孕情造成计划外生育的,取消其出租房屋资格。并按照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3、结合治安检查,对无固定住所的流动人口进行清理,发现怀孕和计划外生育者,及时通知当地计划生育部门,并配合做好宣传教育和处罚工作。  4、指导、督促各级暂住人口管理办公室、登记站加强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的联系,互通情况并协同做好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暂住人口管理办公室应吸收乡、镇、街计生办有关人员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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