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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生育二胎条件有哪些(最新)

2017-06-23 08:00:03 无忧保
扫描下方二维码,关注无忧保微信公众号,回复【二孩】或【二胎】可随时随地了解二胎政策,生育登记,二胎罚款等信息。  温馨提示:还可以查询重名,菜单栏——民生服务——重名查询  现行二胎政策  杭州生育二胎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1、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2、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下同),已生育一个女孩的,但一方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或一方从事工商业一年以上以及双方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一年以上的除外;  3、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两代以上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4、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女方父 母只生育一个或两个女儿,男到女家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只适用于姐妹中一人);  5、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6、双方均为农村居 民,一方是少数民族并具有本省两代以上户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丧偶并已生育两个子女的;  7、已生育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8、一方连续从事矿井井下作业五年以上,已生育一个女孩,并继续从事井下作业的。  9、其他特殊情况的生育,在不突破人口与计划生育指标的前提下,由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具体办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特殊情况二胎生育条件:现行特殊生育审批条款梳理表 前提:双方无违法多生育子女分类文号条款内容备注收养浙人口计生委〔2004〕42号夫妻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病残儿浙人口计生委〔2007〕45号夫妻生育的第一胎子女为双胞胎,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两个子女都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浙人口计生委〔2007〕45号夫妻生育的第一胎子女为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根据国家《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标准及其父母再生育的指导原则》(国家计生委第7号令附件),通过产前诊断和筛选可以再生育的再婚夫妻浙人口计生委〔2004〕42号再婚前一方已生育过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身边无子女的夫妻家庭无子女,是指夫妻新组合的家庭无未成年子女,再婚前所生的未成年子女依法院判决或离婚协议随前配偶生活。(浙人口计生委〔2004〕42号)浙人口计生委〔2004〕42号再婚前双方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现家庭无子女的夫妻浙人口计生委〔2004〕42号再婚前双方各生育过一个子女,其中一方丧偶,现家庭只有一个子女的夫妻浙人口计生委〔2007〕45号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曾生育子女合计不超过两个、再婚后现家庭有一个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浙人口计生委〔2008〕93号再婚前双方曾生育子女合计为两个,现家庭只有一个子女的夫妻单独夫妻浙人口计生委〔2013〕43号双方或一方为舟山户籍且有一方为独生子女、双方合计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2014年1月17日省条例修改后已被吸收   小编推荐:  2015浙江二胎新政策解读  2015浙江二胎新政策最新消息 5月15日起征求意见  相关链接:  2015浙江二胎新政征求意见时间是什么时候  2015年浙江二胎新政策主要内容  2015浙江二胎政策调整内容有哪些  点击进入:2015浙江二胎新政策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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