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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16〕78号) 

2017-06-25 08:00:04 无忧保
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三十五号)精神,保障参保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现将调整我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有关待遇通知如下:  一、调整城镇职工享受生育津贴时间。将我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女职工享受生育津贴时间调整为:女职工正常生育的,产假为158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二、抓好政策落实。各市州要严格按照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精神,尽快落实调整城镇职工享受生育津贴时间和其他相关政策。同时,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通过多种途径、多种渠道广泛宣传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精神,让参保单位和社会各界充分了解、知晓政策,真正使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三、细化工作措施。各市州要按照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精神和生育保险办法相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完善生育保险实施细则或工作方案,尽快落实调整享受生育津贴时间的政策,确保参保职工及时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此通知自2016年3月25日起执行。此前生育的,按原政策执行。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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